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复习题.doc
1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 C514,于 7 月 17 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514 农产品 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 900 美元,CIF 鹿特丹,7 月 25 日前答复有效。国外乙公司于 7 月 22 日复电:接受贵方 7 月 17 日电,C514 农产品 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 900 美元,CIF 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我国甲公司于 7 月 25 日复。电如下:贵方 22 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 , 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甲方将货物另行售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日本甲公司向香港乙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乙公司又把该批货物转手卖给泰国丙公司。电视机运到香港后,乙公司发现电视机质量有问题,但急于向丙公司交货,2就把电视机转船运到泰国。丙公司发现电视机的质量不符后,将电视机退回给香港乙公司,乙公司又把电视机退回给日本甲公司,遭到甲公司的拒绝,为此,甲乙双方发生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在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一个是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一个是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根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甲在收到货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乙在收到货物后,虽然已经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根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赔,而是将货物用来履行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在实际上接受了货物。丙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向乙提出索赔是正确的,乙应当根据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向丙进行损害赔偿,但其却不能对于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向甲索赔,因为其已经在实际上接受了货物。4甲公司于 5 月 5 日用电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中国松香一级 100 吨,每吨 500美元,FOB 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5 月 12 日前电复有效。乙公司 5 月 8 日电复:中国松香一级 100 吨,每吨 500 美元,FOB 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我接受。但贵方能否同意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或者;我方希望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甲公司未答复,也一直未装船,双方发生了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构成要约,乙公司的回复不够成反要约,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乙公司没有拒绝甲公司的发盘,因此乙公司的回复应当构成承诺。承诺到达的时候开始生效,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成立。合同从成立的时候开始生效,即开始约束双方当事人。本案属于甲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我国 A 公司向美国洛杉矶的 B 公司发盘某商品 200 公吨,每公吨 2 400 美元CIF 洛杉矶,写明收到信用证 3 个月内交货,以信用证支付,限 3 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 B 公司回电称: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 公司未作答复。又过 2 天,B 公司从洛杉矶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立即装运。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 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3答:A 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的做法有道理。理由:本合同纠纷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加以解决。根据公约第 19 条第 3 款规定,凡在承诺中对交货的地点和时间有所变更者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那就不能认为是承诺,而应认为是反要约,合同不能成立。本合同纠纷中美国洛杉矶的B 公司将交货期由三个月改为立即装运,所以属于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的承诺,构成一项反要约,我方未予理睬,合同没有成立。我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的做法有道理。6.中国 A 公司 1993 年 5 月 1 日向美国 B 公司电报发价出售某种货物,该发价规定,B 公司的答复必须在 1993 年 5 月 10 日前到达中方。B 公司在收到 A 公司的电报后,于 5 月 9 日电报答复接受 A 公司的电报发价。但是,该份电报于 1993 年 5 月 11日方到达 A 公司。此时恰逢该种货物市场价格暴涨。如果你是 A 公司的此笔业务经手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你该怎办?答:如果我是 A 公司的此笔业务经手人,我将在 5 月 11 日收到对方的逾期承诺后,毫不迟延地给其发一份拒绝通知,通知对方的逾期承诺无效,并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给对方发送一份新的要约。理由:根据公约的规定,逾期承诺无效,按照公约第 2l 条第 l 款的规定,逾期的承诺仍可具有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这种意思通知受要约人。但是,如果卖方明确表示拒绝接受逾期的承诺,或不向买方做出表示接受其逾期承诺的通知,则该项迟到的承诺就不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就不能成立。依据本合同中的情况此时恰逢该种货物市场价格暴涨,所以我不想与美国B 公司订立合同,因而明确拒绝。7.我国 A 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某商品向法国 B 商发盘。B 商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提供产地证”,A 公司未予置理。一个月后 A 公司收到 B 商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供产证。因该商品非本国产品,我国商检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 B 商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 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 B 商坚持 A 公司必须提供产地证。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 A 商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4答:结论:A 商提出的改证要求不合理。理由:我国和法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A 商在收到 B 商对其要约作出附加非实质性条件的承诺时未提出任何异议,承诺即有效,合同成立。B 商根据合同条件开立信用证是合理的,因此 A 商提出的改证要求不合理。8.我国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于 1990 年 4 月 7 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 4 月 12 日前复到有效。对方在 4 月 10 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 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应属无效,未予理睬,该货又售另一客户。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我方发货。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我方应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答:结论:合同已经成立,我方应协商解决。理由:中美两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双方当事人未排除公约的适用,因而本合同纠纷应适用公约加以解决。依据公约第 2l 条第 2 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的,则此项承诺仍具有要约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他的要约已因逾期而失效。案例中的逾期承诺正是属于这种情况,我方业务员未予理睬,合同已经成立。我方应尽量争取协商解决,探讨今后合作的可能性。9.中国 A 公司与美国 B 公司签订进口 1000 公吨小麦合同。事后 A 公司与中国其他两家公司分别签订转售 500 公吨小麦合同。合同履行期内,B 公司因故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A 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 B 公司提出如下赔偿要求:B 公司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利润损失;支付给国内两家公司的违约金;催促 B 公司履行合同等文电、办公费用;其他因 B 公司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 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A 公司提出的项赔偿要求是合理的,项不合理。理由:根据公约规定,一方违约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本案中,A 公司与另外两公司的转售合同是在 A、B 公司合同签订之后,B 公司不知情且无法预料,所以要求 B 公司承担违约金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