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克莱.pptx
贝克莱(George Berkeley),一、生平和主要哲学著作二、哲学的主题三、直接实在论四、表象实在论 五、批判表象实在论六、现象主义七、上帝存在的证明八、小结,一、生平和主要哲学著作,(一)生平 贝克莱(George Berkeley,1685-1753),爱尔兰哲学家。 特点:传奇人生,充满了冒险精神。 1、成名早。22岁开始撰写哲学笔记,酝酿自己的思想体系,25岁公开发表在其他人看来非常怪诞的哲学体系。 2、虽然并不熟悉百慕大的情况,也没有充分的准备,却立马放弃安逸舒适的生活,冒险到那里办校,准备对当地居民进行宗教教育。 3、用焦油水治愈了很多人,使此法风行于当时的西欧社会,为自己赢得了“善良的主教”的称号。,(二)主要哲学著作 1、哲学评论(Philosophical Commentaries, 1707-1708 ) 2、视觉新论(An Essay towards a new theory of vision, 1709) 3、人类知识原理 (Treatise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Human Knowledge, 1710) 4、海拉斯和费洛诺斯的三篇对话 (Three Dialogues between Hylas and Philonous, 1713 ) 5、论运动(De Motu / On Movement, 1721) 6、西利斯 (Siris. A Chain of Philosophical Reflection and Inquiries concerning the use of Tar Water, 1744),一、生平和主要哲学著作,二、哲学的主题,反对怀疑主义,恢复常识;反对唯物主义,确立唯心主义,捍卫传统的宗教信仰。 (一) 怀疑主义和唯物论:“存在就是未被感知的”(Esse est non-percipi. / To be is to be unperceived.) 二者都肯定人的感知和观念与外在事物、现象与实在、可感知之物与超感知的存在的区分,强调后者独立于前者而存在。不过,唯物主义主张,人可以认识独立于人的感知和观念而存在的实在,但是怀疑主义者认为,既然人的感受与外在现实存在着如此大的差异,那么,前者就无法超越自身,衡量和确认内心的观念是否与外在物体相符和一致,因而外在现实是不可知的。 贝克莱:上述区分必然导致怀疑论:“那种认为事物与观念有区别的假设没有任何实在的真理性,并且因此导致普遍的怀疑主义。” “怀疑主义之兴起只是由于我们假设在事物和观念之间有一种差异,只是由于我们假设事物可以在心外不被知觉而存在古今怀疑论者提供的论证只是依赖于外物的假设。只要我们认为不能思想的事物离开知觉而实在,则我们不但不明白任何实体的不能思想的本性,而且我们甚至不能确切地知道它是存在的。因此,我们常见有些哲学家怀疑自己的感官,怀疑天和地的存在,怀疑他们所触的一切,甚至怀疑他们自己的身体。”,二、哲学的主题,(二)贝克莱:否定形而上学所做的上述绝对的区分,取消物质本身的独立实在性,主张存在就是被感知,完全独立于人的感知的东西根本不存在。由此,怀疑主义者所说的不一致和相符的难题就荡然无存了。 与怀疑主义不同,贝克莱强调事物的实在性及其可知性:“我比任何别的哲学家都肯定实在性,因为他们数以千次地怀疑它,宣称不确切地知道它,我们只能上当受骗。而我则肯定其反面。” “如果我在这里极力宣扬的原理被认为是正确的,那么显然由此产生的后果就是,无神论和怀疑论将被彻底摧毁,许多复杂而困难的观点会变得明白易懂,大的难题解决了,科学中的一些无益的部分将得到简化,思辨要诉诸实践,人们就会从矛盾回到常识。”,直接实在论(direct Realism)或素朴实在论(naive Realism) (一)基本主张 我们能够凭借感官直接接触到外在世界,知觉世界中的对象,外在对象向我们显现的样子就是它本来所是的那个样子,并且那个对象独立于我们的心灵和感觉而存在。 直接实在论往往与基础主义相连。持这种看法的人认为,通过直接接触外物所获得的信念是直接的、非推理的基本信念,我们可以用它们为其他间接的、推理性的信念提供有效的辩护。,三、直接实在论,(二)优点 1、符合人的常识。 2、可以避免在为人的认识辩护时陷入无穷后退的结局。因为我们具有直接的、非推理性的基本信念,而它们是确实可靠的,如实地反映了对象本身的性质,所以我们能由此进一步获得有关认识对象的知识。反之,没有这个基础,那么我们就必须不断地为我们所拥有的信念辩护。(三)缺陷 1、无法区分真实的表象与幻觉、假象。 2、现代科学的发展表明很多观念并不是实在的真实反映,而只是外在物体作用于人的感官而导致人心产生的观念。,三、直接实在论,(一) 区分第一性质与第二性质及其观念 代表:伽利略、笛卡尔、霍布斯、波义耳、洛克等。下面是洛克对于它们的经典论述。 1、定义 第一性质(primary qualities):物质对象所固有的、不可与之分离并且可以用数学加以描述的性质,例如大小、广延、位置、体积、形状、数目、运动。不论我们是否意识到它们,它们都存在于物质之中。 第二性质(secondary qualities):物体借助它的第一性质作用于人的感官,使人心产生色、声、味等感受的能力。它们并不是事物的真实存在方式,而只是第一性质的变形而已,它们依赖第一性质。 “这些性质(指第二性质),不论我们错误地赋予它们什么真实性,实际上并不是什么在物体本身中的东西,而是一些在我们心中产生各种感觉的能力。”,四、表象实在论,“如果取消对它们的感觉,如果眼睛不看光或颜色,耳朵不听声音,舌头不尝味道,鼻子不闻气味,那么所有颜色、滋味、气味和声音就将消失无存,都还原成它们的原因,即各个部分的大小、形相和运动。” 2、与此相应,它们有了各自的观念 第一性质的观念:物体对人的感官发生作用而在人心中产生的有关广延、位置、体积、形状等的简单观念。 第二性质的观念:由物体的第一性质对人的感官发生影响而在人心中所产生的有关色、声、味等的简单观念。 相同:产生途径一样,都是外物刺激人的感官而在人心中产生的观念。 差异:第一性质的观念如实地反映了事物的性质和存在方式,它与事物的第一性质是摹本与原型的关系,第二性质的观念在物体中并不存在原型,不是事物性质的真实反映,而是人心对于物体性质的主观反映。 “第二性质在我们心中产生的观念根本不与第二性质相似。并没有与观念相似的东西存在于物体中。这些性质在物体中只不过是一种在我们心中产生这种观念的能力,观念中的甜、蓝和温暖只不过是我们称之为甜、蓝和温暖的物体的不可见部分的某种大小、形相和运动而已。”,四、表象实在论,(二)表象实在论(representative Realism)或间接实在论(indirect Realism) 1、主张:我们的感觉印象由独立存在的外在物体导致,我们直接感知到的是这些表象,不过我们可以根据它们推断外在物质世界的存在和本质。 表象实在论预设了知觉因果性理论:独立于人而存在的外在事物对知觉者的感受器官施加影响,后者将信息传给他的大脑,由此产生心理表象和观念,二者存在着因果关系。知觉者直接感受到的是其心中的表象,不过他可以由此结果推断其原因,间接获得有关外在事物的存在及其性质的知识。 2、与直接实在论的异同 区别: (1)表象实在论认为我们直接接触到的不是事物本身,而是我们对它的表象。 (2)表象实在论认为,我们对于第二性质的表象并不如实地反映外在物质,它们并不是它的性质,而是外在物体与人的感官相互作用的产物。它们也不构成直接的、基础的信念,相反依赖各种条件,例如人的感官条件和外在物体的呈现方式。 相同点:我们对于第一性质的感知确实与外在对象相符,如实地反映了事物的性质。,四、表象实在论,3、优缺点 优点:调和人们的常识与机械论的科学世界观,回击怀疑论:至少在第一性质上,我们通过直接感受到的表象获得了有关外在世界的知识。第一性质是物体固有的性质,人的观念如实地反映了它,并由此肯定了外物的存在。 缺点: (1)与常识违背,将色声味等质还原为量上的变化和机械运动。 (2)第一性质与第二性质的区分并不严格。既然第二性质只是物体能够使人心产生表象的能力,并非事物所固有的性质,第二性质的观念并不反映事物的属性,那么,同样,我们对于第一性质的感受也没有如实地反映事物的性质,譬如对于事物的广延、大小等,人的感受也不一样,因而它们不是事物的如实反映。 “他们说热和冷仅仅是心中的一些变化,全然不是真实事物的摹本,它们并不存在于引起它们的有形实体中,因为同一个物体,对于一只手是冷的,对于另一只手又可表现为热的。为什么我们不可以同样说,形状和广延也不是存在于物质中的性质的摹本或肖像呢?因为同一只眼睛在不同的地方,或不同结构的眼睛在同一个地方,其所看到的形状和广延都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它们不能是存在于心外的确定事物的图像。” (贝克莱),四、表象实在论,(3)“持久画廊”(permanent picture gallery)的反驳:我们必须用被描绘的场景来确定风景画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是我们却没法看到这个场景。既然我们直接感受到的只是我们的表象,根本不能超出它直接接触任何外在事物,那么我们如何能够证明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表象是正确的,与外在世界相符呢?甚至连对象本身是否客观存在也是无法确定的。如果我们试图证明它们,往往会导致无穷后退或循环论证。 “人心显然并不直接认识各种事物,它必然要以它们所有的观念为媒介,才能知道它们。我们的知识之所以为真,只是因为在我们的观念和事物的实相之间有一种契合。不过,在这里,我们拿什么作为标准呢?人心既然除了自己的观念以外再不认知别的,那么它怎么能知道它们是和事物本身相符合的呢?”(洛克) 最终结果是怀疑论和不可知论。,四、表象实在论,(一)描述表象实在论的观点 表象实在论:“有些人把各种性质分为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前者是指广延、形相、运动、静止、坚实性或不可入性和数量,而后者指的是所有其他可感性质,例如颜色、声音、滋味。他们承认,我们对后一种性质所具有的观念不是脱离心灵或不被知觉而存在的任何事物的肖像,但他们以为人心对第一性质的观念是脱离人心而存在的事物的摹本或影像,即认为,这些性质存在于他们称之为物质的不思想的实体中。因此,所谓物质就是一种不自动、无感觉的实体,其中存在着广延、形相、运动。” 物质实体独立于人心而存在。它的第一性质与人的第一性质的观念不仅有原因与结果的关系,而且还有原型与摹本的关系。第二性质与第二性质的观念只有因果关系,不存在原型与摹本的关系。虽然我们直接获得的是感觉材料和观念,无法直接把握外在物体,但是第一性质的观念与它的第一性质相符,真实地反映了后者。,五、批判表象实在论,(二)批判第一性质与第二性质的区分 1、不可分离的证明:我们无法凭借思维的抽象将第一性质与第二性质分离,设想前者孤立地存在,因而二者必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既然第二性质在人心中存在,是人心的观念,那么第一性质也只是人心的观念。 “如果第一性质同别的可感性质不可分离,紧连在一块,而且即使在思想中也不能分离,那么它们分明只是在人心中存在。不过我希望任何人都思考一下,试试自己是否可以借着思想的抽象作用,来设想一个物体没有其他可感性质而只有广延和运动。就我来说,我清楚地看到,我并没有能力构成一个只有广延和运动的物体,我必须同时给它一种颜色和其他可感的性质,而这些性质又被认为只存在于心中。一句话,抽离其他可感性质的广延、形相和运动是不可思议的。因此说,凡存在其他可感性质的地方,第一性质也一定存在,就是说,它们只在心中而不在别的地方存在。”,五、批判表象实在论,五、批判表象实在论,2、相对性的证明 洛克:第二性质在不同的个体那里存在着差异,它是物体对处于一定状态下的个体施加影响而在其心中产生的影像,并不反映事物自身的面貌,但是第一性质的观念与第一性质相符,如实地反映了后者。 贝克莱:我们对于第一性质的反映也是主观的,不同个体,甚至是同一个个体在不同条件下对它产生不同的观念,因而它们根本不是对独立于人之外存在的东西的如实反映:“大和小、快和慢由于完全是相对的,并随着感觉器官的组织和位置的改变而变化,所以人们承认它们仅仅存在于心灵之中。因此,脱离心灵而存在的广延,就既不大,也不小,脱离心灵的运动既不快,也不慢,就是说,它们是子虚乌有。” 譬如,一座塔,远看是圆的,近看是方的,“从这里不是可以充分证明它的广延不存在于物体之中吗?”,五、批判表象实在论,(三)批判物质实体 贝克莱并不否定可感知事物即物理对象的实在性,他只是反对哲学家所说的物质实体:“我用眼睛看到,用手触到的东西确实存在,真正地存在,对此我丝毫也不怀疑。我们否定其存在的惟一的东西是哲学家称之为物质或物质实体的东西。” 在他看来,物质实体的含义有多种:一、独立于人心而存在的惰性的外在物质;二、可感性质的“不可知的基质”(unknown substratum)或支撑者。这种实体观将世界二重化,隐含着本体与现象、实在与观念的区分,形成超验的与经验的、支撑的与被支撑的、不可感知和理解的与可感知和理解的两个领域。 批判方法:先天的证明(a priori argument):从逻辑的角度指出主张物质实体的各种观点是矛盾和不一致的,因而物质实体不可能存在:“如果在一种东西的定义中,我们已证明其中所含的各种观念的矛盾,那种东西就算是不可能的。” 后天的证明(a posteriori argument):指出物质实体在哲学、宗教和科学等领域造成了众多危害,它没有必要存在。,五、批判表象实在论,1、先天的证明 (1)从不可能认识的角度否定物质实体。 “即便坚实的、有形的、可动的实体可以在心外存在,并符合我们所有物体的观念,我们如何可能知道这一点呢?我们的认识不是借助于感官,就是依靠理性。至于感官,我们只能借以获得对于感觉、观念的知识,也就是那些可以被它们直接感受到的事物的知识。但它们却不会告诉我们说,心外有一些东西存在着,它们虽不被感知,却与被感知到的那些东西相似。 这样一来,如果我们还拥有外物的知识,那就必定是借助理性了,就是说,用理性从被感官直接感知到的东西中推出外物的存在。但是我们看不到有什么理由可以使我们根据所知觉的东西来相信心外有物体存在,因为就是那些主张物质说的人们也不自称知道在外物和观念之间有任何必然的联系。”,五、批判表象实在论,论证:人们认识对象无非是通过感知和理智两种方式。 (a)外在的物质实体不能通过感知被认识,因为其定义已经指出它独立于人的感知而存在。人心的感知只能认识它已经感知和可以感知的东西,因而它无法知道这种外在的物质实体是否存在,更无法超出自身去确定它是否与人所感知的东西一致。 (b)也无法在感官观念的基础上通过理智推理推断物质实体存在,因为感官观念无法提供它与外在的物质实体的关系,所以推理不能有效地推断它们的关系。 (2)从观念与物体的关系推断外在的物质实体不可能存在。 主张物质实体的人宣称,虽然物质实体独立于观念而存在,但是观念与物质实体相似,后者是前者的来源和原因,前者是对后者的模仿和反映:“虽然各种观念自身不能离开人心而存在,然而却可能存在着与它们相似的东西。各种观念是它们的模仿和肖像,那些东西离开心灵而存在于一个不能思想的实体中。”,五、批判表象实在论,贝克莱:人们只能感知观念和比较观念,“一个观念只能和观念相似,并不能与别的相似” ,“除了在观念之间以外,我们不可能设想一种相似性。” 观念所模仿的那个原型是否可以被感知?如果不可感知,那么人们根本无法超出观念去比较它以及与它完全不同的东西:“我们还可以问,各种观念所摹拟和表象的那些假设的原本或外部事物,本身是不是可以感知的?如果是,它们就是观念。我们已经赢得了这一点。如果你说它们是不能被感知的,那么请问任何人,肯定颜色和一种不可见的东西相似,硬或软跟一种不可触的东西相似,那是否是一种有意义的说法。说到其他性质也是一样。” 即使观念在外在实体中有原型,但是因为观念本身是变化的,所以同一个物质实体可以被表象为两个完全不同的观念:“一切可感性质,如大小、形相或颜色等等,也就是我们的观念,既然常常随着距离、媒介或感觉工具等等的变化而发生变化,那么确定的物质对象如何可以被各种厘然有别,互不相同的东西所表象、所摹写呢?”,五、批判表象实在论,表象实在论预设了知觉因果性。 贝克莱:物质是惰性的、消极的、被动的,它不能引起我们的任何表象和观念,只有精神才具有产生观念的能力。 总之,物质实体既不是表象的对象,也不是造成表象的原因。(3)批驳洛克的基质说 复述:“把可感的事物当作那么多样式和性质看,我就不能不假设一种物质的基质,因为离了这种基质,我就不能设想它们存在”,并且“这种基质本身并非可感受,只有它的样式和性质可以为感官感知”。 反驳:“据说广延是物质的一个样式或偶性,物质是支托它们的基质。不过我希望您能给我解释,所谓物质支托广延是什么意思。我没有物质的观念,所以不能解释它。” 基质支撑广延性质,那么这种基质就是在这种性质之下或之后的东西,即它没有广延,并且在广延之外。“如果一种东西没有广延,它能展开吗(extended)?”如果它不能展开,它就无法支撑广延性质;如果它能展开,那么它就有广延,因而不是没有广延。当然,人们可能会说它具有的广延不同于它所支撑的广延。即使这成立,那么,“一切有形的实体,一方面固然为广延的基质,另一方面自身又得有另一种广延才能做基质。这样推论下去,不是可以推到无限吗?”,五、批判表象实在论,如果基质本身又有一种特殊的广延,那么,它同样需要具有另外一种广延的基质支撑它,否则它就无法被这种基质支撑。不过,如此类推下去就会陷入无穷后退。 另外,洛克虽然承认物质实体不可知,不过他没有否定它可以思维的可能性:“我们虽然有物质和思想两个观念,可是我们恐怕永远不能知道,纯粹物质的东西是否也在思想。”不过,“那个原始的永恒的思维实体或万能的神灵可以任意造一套无知觉的物质,并且给它以某种程度的感觉、知觉和思想,那并不是一种矛盾。” 反驳:物质实体是“一种有广延的、坚实的、被动的、无思想的、不自动的实体”,它如何可能作为观念的来源和思维主体:“不自动的东西如何成为一个原因?不思想的东西如何可以成为思想的原因?”“有一个具备知识和意志的存在者,他应当产生并展现观念,这很容易理解。但是一个缺乏这些功能的存在者要产生观念或来冒充一个理智,这我就不能理解了。”,五、批判表象实在论,总之,对于物质实体,人们根本不知道它到底指什么,“物质是一种不可知的莫须有的东西既非实体,亦非偶性;既非精神,亦非观念它是无活力的、无思想的、不可分的、不可动的、无广袤的、不在任何地方存在的。” 这种物质完全无法感知和被感知,因而即使它存在,也毫无意义,“如果您觉得合适,您可以照别人用虚无一词的意义来应用物质一词,并把物质和虚无两个名词互相调换。” 贝克莱对物质实体的批判抓住了机械唯物论的弱点。,五、批判表象实在论,2、后天的证明【例释】 (1)承认物质实体必然将世界二重化,导致怀疑主义,否定人的知识的确定性:“由于假定感觉对象的双重存在,即一重为可理解的或在心中的,一重为实在而脱离心灵的,我们已陷入了很危险的错误。因为这种假设,我们便以为不能思想的事物独自有一种不被精神感知的自然存在。这个意见,我已指出是最无根据,而且是最荒谬的,它正是怀疑主义的根源。因为如果人们相信实在的事物存在于心外,并且以为自己的知识只有在符合实在的事物时才是真实的,那它们就自然丝毫不能确信自己具有真知识了。” (2)承认物质实体必然导致如下问题产生:“有形的实体能否思维?物质是不是无限可分的?物质怎样作用于精神?” (3)承认物质实体必然导致无神论和反宗教的学说,肯定它独立于上帝。,五、批判表象实在论,总之,“物质或有形对象的绝对存在,是一切知识,包括世俗的和神学的知识,当然而有害的大敌所盘踞的堡垒和营寨。的确,如果把不能思想的东西的实在存在和其被感知分开,并且承认它们是在精神的心灵以外的一种实体,那么(2)物质的假设纯粹是任意的,它从没有任何理由为基础(4)如果我们把物质去掉,丝毫也不会产生坏的后果,世上并不需要它,而且离了它,一切都将照旧并更易于设想;(5)如果我们假设只有精神和观念,怀疑主义者和无神论者都会永远闭口无言,事物的系统就会完全符合理性和宗教。” “切记:永恒地取消形而上学等,并使人们返回到常识。”,六、现象主义,贝克莱将其哲学命名为“非物质主义”(Immaterialism),后人称之为“观念论”(Idealism)或“现象主义”(Phenomenalism)。其最著名的命题是“存在是被感知。”(Esse est percipi./ To be is to be perceived.) (一)现象主义 1、定义 现象主义是对有关物理对象的命题所持的一种观点,主张:我们实际所认识的一切都只是感觉材料,我们关于世界的陈述必须翻译为关于我们的感觉经验是什么的条件陈述,换言之,我们对于世界的一切主张必须完全根据我们现实的和可能的感觉经验来解释,不能诉诸不可感知的东西。 “现象主义把所有感知的或可感知的事物的学说归结为关于现实的或可能的感觉经验的论述,并以此否认那种认为在现象的帷幕背后永远隐藏着不可达到的对象的观点。” 贝克莱清楚地论述了其观点与直接实在论和表象实在论的区别:“我并不自命为新观念的建立者,我的努力仅仅在于联合和清楚地表明普通人和哲学家原先所享有的真理:前者的意见是:他们直接感知到的那些东西就是实在的事物;后者认为,直接感到的东西是只存在于心中的观念。这两种概念结合在一起,实际上就构成了我所提出的本质内容。”,六、现象主义,2、比较三者的立场 (1)我们直接感知到的是否就是真实世界中的一切?直接实在论和现象主义的回答是肯定的。但是表象实在论持否定回答,因为它认为我们直接感知到的只是内心的表象和观念,根本无法直接感知外在世界。 (2)我们感知到的只是我们心中的观念吗?直接实在论持否定回答,因为它认为我们表象的样子就是外在事物的样子,二者是直接同一的,不存在差异和不一致。但是表象实在论和现象主义都承认我们直接感知到的只是我们心中的观念。 (3)外在的物质实体是否存在?直接实在论和表象实在论都持实在论立场,认为它独立于人的心灵而存在,后者虽然不像前者那样认为我们可以直接把握外在物质,不过我们可以通过直接的感知观念推断它存在并且认识它。但是激进的现象主义否定它存在,我们的感知观念就是我们的认识对象,二者是同一的,物体存在于人心中,或者说与人心紧密相连,无法完全独立于人心而存在。,六、现象主义,3、“存在是被感知”的含义:可感事物的存在就在于它们已经和可以直接被心灵或精神感知。 (1) “可感事物”即“能够并且仅仅被人的感官直接感知的事物”。“存在”即实在性,可感事物是真实的存在,而不是虚幻的存在,它的存在是作为自然世界中的事物而实实在在地存在。因此,“存在是被感知”就是指“可感事物的实在性在于被感知”。 (2)“感知”指感官的直接感受和知觉,而不是指想象、推理等间接的理性活动:“实际上感官无法感知不为它们直接感知的东西,因为它们不做任何推论。因此,从仅有感官感知到的结果或现象推知其原因或偶因完全是理性的事情。” 凭借感知而拥有感官观念,从而使本来与人无关的东西变成人的认识对象或客体。 说明: (a)直接感知并不等于现实的感知、当下的感知,它既包括当下的现实感知,也包括未来的感知,因而不仅指已感知,还有可感知。 (b)物体被感知并非是指它们只存在于人心中,变成内心的东西,而是指它与心灵处于不可分割的联系中,作为心灵的对象存在,不能独立于人的感知而空谈物体的存在,而要从二者的关系来描述和认识物体。就获得物体的认识依赖人的感知观念而言,物体依赖于心灵。,六、现象主义,“当我说对象存在于心中或印于感官之上时,不要从简单的字面意义理解它,好像说物体存在于某个地方,或者印章打印在蜡块上的印记一样。我的意思仅仅在于心灵理解或感知它们;心灵受外部或受某种区别于自身的存在影响。” 总结:“存在是被感知或可以被感知。”(Esse est perpici, aut posse percipi./ To be is to be perceived or is able to be perceived.):一切可以被人的感官直接感知到的事物,即已经感知到和可以被感知的事物都是实在的、实存的。这种实在性依赖于人的心灵的直接感知。凡是无法被人的感官直接感知到的东西都是抽象的、思辨的产物,并不真实存在。,六、现象主义,(二)现象主义世界观中的实存者 贝克莱的现象主义的世界观只承认两种东西的存在:世界是由精神或心灵及其内容,即观念构成。 1、“事物是观念的集合。” 由于实存事物都是可以被人的心灵用感官感知的东西,而被感官感知的东西是人心中的观念,因而实存事物就是观念或观念的集合。 “心灵有时看到这些观念有几个是互相联合着的,因此,它就以一个名称来标记它们,认它们为一个东西。例如,它如果看见某种颜色、滋味、气味、形象和硬度常在一块,则它便会把这些性质当做一个独立的事物,而以苹果一名来表示它。别的一些观念的集合又可以构成一块石、一棵树、一本书和其他相似的可感觉的东西。” “事物”指人们日常生活中所感知到的个体事物和具体存在,而“观念”指感官感受的观念,并非人心中任意构造的观念,例如反省的观念或想象的观念。 因此,这个命题所说的无非是世界上的具体事物都是感官的观念或者其集合,而感官的观念就是可以为人的感官所感受的一切事物。,六、现象主义,贝克莱为何用感官的观念指实在的事物,而不直接使用人们都能接受的“事物”概念呢? “如果人们问我为什么应用观念一词,而不屈从习惯叫它们事物,则我可以答复说,我所以如此,有两个理由。第一,因为事物一词如果和观念对立起来,则人们通常以为它是指心外存在的一种东西。第二,因为事物一词比观念一词的含义较广,它不止包含着观念而且亦包含精神和能思想的东西。感官的对象既然只存在于心中,而且又是不自动的,无思想的,因此,我就宁愿以观念一词来标记它们,因为这个名词还包含着那些性质。” 第一个原因很简单,贝克莱反对独立于精神而存在的物质实体。 第二个原因是,事物不仅包含自然世界中的具体可感的物理对象,还包括能够感知和思维的精神性存在,即上帝和人。它们存在着区别:前者无法脱离精神而存在,是被动的存在和认识对象,是可知的,而后者是能动的存在和认知主体,严格地讲是不可知的。如果统一称它们为事物容易抹杀它们的区别,相反称前者为观念或认识对象,后者是认识主体,就较好地区分了它们。,六、现象主义,不过,贝克莱早就意料到人们可能无法接受它用观念取代事物的做法。如果人们接受物是观念的集合,那就等于承认“我们吃观念、喝观念、穿观念,而这听起来是很不入耳的。我承认是这样的,因为人们在通常的谈话中用的观念一词并不表示可感性质的集合,即所谓事物,而且任何词语如果同习用的说法相异,那一定是难以入耳得可笑的。不过,这无损于我们命题的真实性,因为我们如果换一个说法,则这个命题的含义也不过是说,我们所吃所穿的只是我们的感官直接感到的那些东西罢了。组成各种衣食的种种性质,如硬或软、颜色、滋味、温暖、形状等等,我们已经表明只存在于感知它们的心中,这就是我们称之为观念的全部道理。观念这个名词,如果也同事物一词一样通常使用,那就不会使人感到那么难听,那么可笑了。我所争执的不在于词语的恰当与否,而在于它的真实与否。” 只要人们不将事物视作哲学家所说的外在的物质实体,那么他们将观念换成事物或物体也是可以的,毕竟我们说我们吃观念、喝观念、穿观念很不符合常识和习惯,“因此,假若你同意我,认为我们吃的、喝的、穿的都是感官的一些直接对象,而这些对象不能不被感知或在心灵以外存在,那么我也可以立刻承认,说它们应该叫做事物,而不该叫做观念,那是较为恰当或合乎习惯的。”,六、现象主义,2、作为感知主体的精神实体(mental Substance) 观念与精神实体的区别: (1)观念或“思想的对象都是完全被动的,而且它们的存在只在于被感知”,而灵魂或精神实体的“存在不在于被感知,而在于能够感知观念和能思想”。 (2)观念不能生产自身和其他观念,“观念显然都是被动的,它们并不包含什么有能力或主动作用的东西在内。因此,一个观念或思想的对象不能产生或改变另一个观念或思想对象”。观念产生的原因是“一个无形体的、能动的实体或精神 ”、“能感知的主动实体,就是我所谓的心灵、精神、灵魂或自我”。精神可以感知各种观念,在此意义上它是理智;精神也可以生产或影响观念,在此意义上它是意志。 (3)既然只存在着观念或物体以及精神实体,那么原则上应该有两种知识:“人类的知识可以很自然地分为两类:关于观念的知识和关于精神的知识。” 但是严格地讲,我们只能获得有关观念的知识或“观念”(Ideas),无法获得有关精神实体的知识,充其量只能获得有关它的“意念”(Notions)。,六、现象主义,我们无法拥有有关精神实体的直接感知:“精神或能动体本身,除了仅仅通过它所产生的结果,是不能被感知的,这乃是精神或能动性的本性”,因而它们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科学认识的对象。当然,我们可以通过反思或推理获得精神实体的意念,但是意念不同于观念。形成有关事物的观念意味着心灵拥有它的影像,也就是直接把握那个事物。这种影像在现实中存在,或者可以还原为现实存在。但是意念在心中并没有相应的影像,不能在现实中找到其原型,它们只是人们反思或推理的产物。 既然观念与精神实体不同,那么我们也无法通过观念认识后者:“就我所知,所谓意志、理智、心、灵魂、精神这些名词并不代表一些不同的观念,或者根本不代表任何观念,它们所代表的东西与观念完全不相同,并且它因为是一个主动体,就不能与任何观念相似或为任何观念所代表。” “如果希望在我们的官能增多或扩大以后,我们就能够像认识一个三角形那样认识一个精神,那似乎就和希望要看见一个声音一样荒谬。” “双重标准”:贝克莱在批判物质实体时,指出人们不能直接感知它,缺乏相应的观念,因而它是不存在的,但是精神实体同样是人无法感知到的超验存在,不过他并不否定其存在。,六、现象主义,(三)评价贝克莱的现象主义 1、优点 (1)破除了本体与现象、实在与观念的截然二分,否定可感知的事物之后潜藏着不可感知的抽象实体,强调认知对象与认知主体的紧密联系,反对抽象地、孤立地谈论二者中的任何一方,因而摆脱了怀疑主义和不可知论。例如,我们不能真的怀疑我们面前有一张桌子,但是表象论使我们怀疑它。存在的一切都是感觉材料,所以没有理由去怀疑,除非我们怀疑有伪感觉材料。我们所能感知到的是感知经验,而科学就是描述、记录、整理和预见人的这些经验。 (2)强调认识主体的能动性。人是认识得以可能的必要条件,没有人的参与和活动,认识无法发生。,六、现象主义,2、困难和挑战 (1)如果存在就是被感知,那么当我没有感知事物时,这是否意味着它不存在? 回应: 首先,区分实际感知与可感知,虽然很多事物我现在没有感知到,但是只要条件允许,我就可以感知它。 其次,即使我的精神没有感知它,还有其他精神(Other minds)感知它:“虽然我们的确主张,感官的对象不是别的,只是观念,而这些观念不能不被感知而存在;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得出结论说,它们除了只被我们感知外,就不能存在;因为虽然我们没有感知它们,但是还可以有某个别的精神感知它们。当我说物体离开了心灵就不能存在时,我希望大家不要误会,以为我是指这个或那个特殊的心灵,我所指的乃是一切心灵。” 最后,即使像我的心灵这样的有限精神总在某些时刻和地点无法感知它,但还有上帝这个永恒的、无处不在的精神实体始终在感知它。,六、现象主义,(2)无法区分现实与虚幻。既然存在就是被感知,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所拥有的观念都是真实的,都是现实存在的事物?虚假的东西和真实的事物如何区分开来?真正看见一棵树与拥有一棵树的幻觉的区别在哪里?“自然中一切实在的、实存的东西都被放逐于世界之外,代替它们的是一个虚幻的观念系统。一切存在的事物都存在于而且仅仅存在于心中,即是说,它们是纯粹观念性的东西。” 回应:知识的对象是观念,存在着三种观念:感官感受到的观念、反省内心所获得的观念以及表象或组织前两种观念而产生的想象的观念:“凡是考察过人类知识的对象的人都会认为,这些对象要么是现实地印在感官上的观念,要么是那些通过诉诸激情和心灵的活动而感到的观念,最后是借助于记忆和想象力,依靠组合与分离,或仅仅由以上述方式表象原先感到的观念的一些观念。”,六、现象主义,感官的观念与想象的观念的区别:“造物主在我们感官上所印的各种观念就叫作实在的事物,而由想象引起的观念确实较不规则、不鲜明、不固定,因此它们被准确地称作观念或事物的影像,因为它们摹拟和表象事物。我们的感觉十分鲜明和清晰感官的观念被认为比人心的产物有更大的实在性,即更强烈、更有秩序、更紧密它们也较少地依赖于精神的意志。” 差异:一、产生的根源不同,想象的观念来自人的意志的创造:“我可以任意在自己心中刺激起各种观念,并且可以随意变换景致。我们只要发动意志,则或此或彼的观念就立刻可以在想象中升起,而且我们可以根据同一能力,消灭那个观念,再生起别的观念。” 但是感官的观念则是受刺激而产生,“不论我有什么能力来运用我自己的思想,我又看到,凭感觉实际感到的观念并不依赖我的意志。” 二、对心灵的依赖程度不同,感官观念较少依赖感知它们的精神或思想实体,而想象的观念由人的意志活动造成,更依赖人心。 三、明晰程度不同,感官的观念更清晰、更生动。 四、原型与模仿的关系。有些想象的观念譬如有关事物的想象观念以感官观念为基础,模仿它,而有些是心灵任意虚构的。,六、现象主义,五、稳定性和有序性。感官的观念是稳定的、有序的,而想象的观念是人任意造的,因而是无序的、易变动的。 构成实在事物的是感官的观念,而不是想象的观念。这样,人们就可以区分真实的事物与人的幻觉:“我们并未剥夺自然中任何一件事物,不论我们所看到的、触到的、听到的或不论怎样设想到的或了解到的,都仍和先前一样的安全和真实。我并不否认我们借感官或反省所能理解的任何一个事物的存在。我用眼睛看到的和用手摸到的事物都真实地存在,对于这一点,我丝毫也不怀疑。” 依据前述,想象的观念与感官的观念看似有根本的差别,但是它们都是人心中的观念,人们往往并不能依据前面的一些差异有效地区别它们,例如,观念的生动鲜明性,很多幻觉或梦中的观念也是活灵活现的,甚至比真实的感受更生动鲜明,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判断它是真实的感受和事物,还是幻觉呢?唯一的区分可能是:感知经验或真实的事物具有秩序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处于“一种规则序列或系列之中”,而梦中的观念往往是偶然的、无序的,并不遵守自然法则,譬如人可以自由飞行,事物可以突然产生并且突然消失,梦幻的经验漂浮不定。只要观念是无序的,与其他观念不一致,那么它就不是真实的感受或真实的事物,而是主观的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