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2018年法学院考研大纲.pdf
1郑 州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法 学 专 业 自 命 题 考 试 大 纲命 题 学 院 : 法 学 院考 试 科 目 3: 法 理 学 、 中 国 法 制 史 、 宪 法 学 专 业 代 码 0301一 、 考 试 基 本 要 求 及 适 用 范 围 概 述科 目 3 考 试 大 纲 包 括 法 理 学 、 中 国 法 制 史 、 宪 法 学 三 门 课 程 , 适 用于 郑 州 大 学 法 学 院 法 学 理 论 、 法 律 史 、 宪 法 学 与 行 政 法 学 、 刑 法 学 、 民 商 法 学 、诉 讼 法 学 、 经 济 法 学 、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学 、 国 际 法 学 专 业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考试 。 法 理 学 作 为 法 学 的 一 般 理 论 、 基 础 理 论 、 方 法 论 和 意 识 形 态 , 要 求 学 生了 解 和 掌 握 法 学 的 一 般 原 理 、 一 般 理 论 、 一 般 概 念 和 一 般 方 法 , 同 时 考 察 学 生 的法 律 思 维 能 力 和 理 论 抽 象 能 力 。 中 国 法 制 史 是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课 程 , 要 求 学生 掌 握 中 国 历 史 上 重 要 法 律 制 度 的 内 容 、 思 想 价 值 、 特 点 、 作 用 , 了 解 其 产 生 、发 展 、 沿 变 的 过 程 ; 发 现 和 掌 握 中 国 历 史 上 重 要 法 律 制 度 发 展 的 规 律 性 , 总 结 、借 鉴 和 吸 取 中 国 历 史 上 法 制 的 经 验 与 教 训 ; 运 用 法 律 史 的 方 法 和 敏 锐 眼 光 , 正 确把 握 中 国 法 律 的 发 展 方 向 。 宪 法 学 课 程 是 法 学 的 一 个 分 支 学 科 , 以 宪 法 理 论 、宪 法 历 史 以 及 由 宪 法 所 规 范 的 国 家 根 本 制 度 和 原 则 为 研 究 对 象 。 主 要 考 察 内 容 有 :宪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 宪 法 基 本 制 度 , 包 括 国 家 性 质 、 政 权 组 织 形 式 和 国 家 结 构 、 选举 制 度 、 政 党 制 度 ; 基 本 权 利 理 论 和 分 类 , 各 项 基 本 权 利 的 含 义 和 保 障 现 状 等 ;宪 法 的 实 施 , 包 括 宪 法 的 制 定 、 修 改 、 解 释 和 违 宪 审 查 制 度 。 要 求 考 生 认 识 和 了解 宪 法 及 宪 法 学 的 历 史 发 展 , 理 解 宪 法 基 本 理 论 , 认 识 并 分 析 基 本 权 利 保 障 的 重要 性 和 相 关 问 题 , 分 析 诸 多 宪 法 现 象 和 宪 法 制 度 , 用 宪 法 关 系 和 宪 法 相 关 理 论 分析 宪 法 事 例 和 宪 法 案 例 , 掌 握 宪 法 学 的 学 习 方 法 。二 、 考 试 形 式法 学 专 业 自 命 题 考 试 科 目 3 为 闭 卷 笔 试 , 考 试 时 间 为 180 分 钟 , 本 试 卷 满 分为 150 分 。2试 卷 结 构 ( 题 型 ) : 名 词 解 释 、 简 答 题 、 论 述 题三 、 考 试 内 容( 一 ) 法 理 学1.法 理 学 的 对 象 、 性 质 、 及 其 在 法 学 体 系 中 的 地 位了 解 学 习 法 理 学 的 意 义不 同 历 史 时 期 的 中 外 法 理 学 思 想 及 主 要 流 派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理 学 的 思 想 渊 源 、 形 成 标 志马 克 思 主 义 法 理 学 的 立 场 、 观 点 、 方 法 与 历 史 意 义马 克 思 主 义 法 理 学 中 国 化 的 主 要 过 程2.法 的 概 念 与 本 质法 的 基 本 特 征法 的 要 素法 的 产 生 、 发 展 与 历 史 类 型唯 心 史 观 与 唯 物 史 观 关 于 法 的 起 源 的 不 同 观 点不 同 历 史 类 型 的 法 律 进 行 更 替 的 两 种 基 本 方 式不 同 历 史 类 型 的 法 律 具 有 继 承 性 的 主 要 原 因法 系 的 概 念 、 分 类 及 区 别3.法 律 的 价 值法 与 秩 序法 与 自 由法 与 平 等法 与 人 权法 与 正 义4.法 的 渊 源 与 效 力法 的 渊 源 的 概 念 与 历 史 发 展法 的 渊 源 的 种 类法 的 各 种 一 般 分 类 与 特 殊 分 类法 的 效 力 的 概 念 即 各 种 效 力 范 围法 的 效 力 冲 突 及 其 解 决 方 式35.法 律 关 系法 律 关 系 的 概 念 、 特 征 、 各 种 分 类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的 概 念 、 种 类权 利 能 力 和 行 为 能 力 的 概 念 与 区 别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与 种 类 。法 律 关 系 内 容 的 概 念 ;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概 念 及 其 关 系 ; 不 同 法 律 关 系 中 的 权 利和 义 务法 律 关 系 形 成 、 变 更 和 消 灭 的 含 义 与 条 件 ; 法 律 事 实 的 分 类6.法 律 行 为不 同 “ 法 律 行 为 ” 概 念 的 区 别法 律 行 为 的 概 念 、 特 征 与 分 类法 律 行 为 主 体 的 特 征法 律 行 为 内 在 方 面 与 外 在 方 面 的 构 成7.法 律 责 任法 律 责 任 的 概 念 和 构 成 要 件法 律 责 任 的 种 类法 律 责 任 认 定 与 归 结 的 概 念 和 原 则法 律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实 现 形 式法 律 责 任 减 轻 与 免 除 的 含 义 与 具 体 情 形8.法 律 技 术 方 法法 律 技 术 方 法 的 概 念 与 分 类法 律 解 释 的 概 念 、 必 要 性 、 分 类 、 原 则 与 具 体 方 法法 律 推 理 的 概 念 、 分 类 以 及 基 本 原 则 和 方 法法 律 论 证 的 概 念 、 特 征 、 分 类 与 正 当 性 标 准9.中 国 社 会 主 义 法 理 学 的 历 史 文 化 基 础中 国 传 统 法 观 念 的 产 生中 国 传 统 法 学 思 想 的 局 限 性 与 积 极 意 义中 国 社 会 主 义 法 的 产 生 、 本 质 和 作 用社 会 主 义 法 产 生 的 前 提 、 基 础 与 条 件4社 会 主 义 法 的 本 质 和 各 种 社 会 作 用社 会 主 义 法 的 发 展 及 其 历 史 经 验中 国 社 会 主 义 法 与 民 主 政 治民 主 与 法 治 的 相 互 关 系中 国 的 民 主 政 治 制 度 历 史 成 因 及 其 重 要 意 义中 国 民 主 政 治 的 基 本 制 度社 会 主 义 政 治 文 明 的 内 涵 与 发 展 方 向10.中 国 社 会 主 义 法 与 经 济 、 文 化 、 社 会社 会 主 义 法 对 社 会 主 义 基 本 经 济 制 度 、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 以 及 生 产 力 发 展的 作 用 。法 与 道 德 的 联 系 与 区 别法 与 宗 教 的 关 系法 律 意 识 、 法 律 文 化 的 概 念 与 构 成程 序 公 正 的 基 本 要 求中 国 社 会 主 义 立 法 和 法 律 体 系中 国 社 会 主 义 立 法 的 指 导 原 则中 国 的 立 法 体 制中 国 的 立 法 程 序11.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国 际 法 与 国 内 法 的 关 系12.中 国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实 施法 律 实 施 的 概 念 与 特 征 ; 掌 握 法 律 实 施 的 重 要 意 义法 律 执 行 的 概 念 、 特 征 与 基 本 原 则 ; 掌 握 行 政 执 法 与 行 政 责 任 的 特 点法 律 适 用 的 基 本 含 义 、 主 要 特 点 与 基 本 原 则 ; 掌 握 司 法 权 的 概 念 与 特 点 ; 掌握 司 法 责 任 的 概 念 与 归 责 原 则法 律 遵 守 的 概 念 ; 掌 握 法 律 遵 守 的 意 义 、 范 围 与 条 件法 律 实 施 监 督 的 概 念 、 原 则 与 体 系 ; 掌 握 我 国 宪 法 和 法 律 实 施 监 督 的 基 本 体制 , 及 各 项 基 本 制 度依 法 治 国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5法 治 的 概 念 ; 法 治 与 人 治 、 法 治 与 法 制 、 法 治 与 德 治 的 区 别 与 联 系13.我 国 依 法 治 国 战 略 形 成 的 历 史 过 程 与 重 大 意 义 ; 我 国 依 法 治 国 基 本 方 略的 基 本 内 涵 ; 掌 握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的 基 本 含 义 与 重 要 意 义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的 各 项 历 史 任 务( 二 ) 中 国 法 制 史1. 夏 商 的 法 制 思 想 与 主 要 法 律 制 度掌 握 夏 商 时 期 神 权 法 思 想 、 夏 商 时 期 法 律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2. 西 周 时 期 的 法 律 制 度西 周 的 法 律 思 想 、 西 周 的 礼 与 刑 及 其 关 系 、 西 周 的 法 律 内 容 、 西 周 的 司 法 制度掌 握 西 周 时 期 明 德 慎 罚 法 律 思 想 、 西 周 时 期 礼 和 刑 的 关 系 、 西 周 时 期 刑 事 法律 制 度 、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 、 西 周 司 法 制 度3. 春 秋 战 国 时 期 的 法 律 制 度春 秋 公 布 成 文 法 活 动 、 战 国 时 期 法 律 的 发 展掌 握 春 秋 战 国 时 期 公 布 成 文 法 的 主 要 国 家 及 其 公 布 成 文 法 的 活 动 , 法 经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其 历 史 意 义4.秦 代 法 律 制 度秦 代 法 律 形 式 、 秦 代 法 律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 、 秦 代 司 法 制 度掌 握 秦 代 法 律 主 要 形 式 、 刑 事 法 律 制 度 的 内 容 、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内 容 、 秦 代 司法 制 度5.汉 代 法 律 制 度汉 代 法 律 思 想 、 汉 代 法 律 形 式 、 汉 代 法 律 制 度 内 容 、 汉 代 司 法 制 度掌 握 汉 代 德 主 刑 辅 的 法 律 思 想 、 汉 代 刑 事 法 律 制 度 、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和 经 济 法律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 , 汉 代 司 法 中 的 春 秋 决 狱 和 具 体 的 司 法 审 判 制 度 。6.三 国 魏 晋 南 北 朝 时 期 的 法 律 制 度三 国 魏 晋 南 北 朝 时 期 法 律 制 度 的 主 要 发 展 变 化 、 三 国 魏 晋 南 北 朝 时 期 法 律 内容 的 发 展 变 化 、 三 国 魏 晋 南 北 朝 时 期 司 法 制 度掌 握 三 国 魏 晋 南 北 朝 时 期 法 典 体 例 和 法 律 精 神 的 发 展 变 化 、 刑 事 法 律 制 度 的演 变 、 律 学 、 司 法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 。67 隋 、 唐 的 法 律 制 度隋 朝 的 立 法 概 况 、 唐 朝 的 立 法 思 想 与 立 法 活 动 、 唐 朝 的 法 律 内 容 、 唐 律 的 基本 精 神 与 历 史 地 位 、 唐 朝 的 司 法 制 度掌 握 隋 朝 的 开 皇 律 及 其 历 史 地 位 、 唐 朝 立 法 思 想 、 唐 律 疏 议 制 定 、 唐 朝名 例 律 的 刑 事 法 律 原 则 和 刑 事 法 律 制 度 、 行 政 法 律 制 度 、 唐 朝 司 法 制 度 的 内 容 、唐 律 的 基 本 精 神 和 历 史 地 位8. 宋 、 辽 、 金 、 元 的 法 律 制 度宋 朝 的 立 法 活 动 、 宋 朝 的 法 律 内 容 、 宋 朝 的 司 法 制 度 、 元 朝 的 立 法 活 动 、 元朝 的 法 律 内 容 、 元 朝 的 司 法 制 度掌 握 宋 代 律 典 的 制 定 、 刑 事 法 律 制 度 、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 经 济 法 律 制 度 内 容 、宋 朝 司 法 制 度 内 容 ; 元 朝 律 典 的 制 定 、 元 朝 刑 事 法 律 制 度 、 元 朝 司 法 制 度9 明 朝 时 期 的 法 律 制 度明 朝 的 立 法 、 明 朝 的 法 律 内 容 、 明 朝 的 司 法 制 度掌 握 明 朝 的 立 法 活 动 、 刑 事 法 律 制 度 的 内 容 和 主 要 的 特 点 、 明 朝 的 司 法 审 判制 度 10. 清 朝 时 期 的 法 律 制 度清 朝 的 立 法 、 清 朝 的 法 律 内 容 、 清 朝 的 司 法 制 度掌 握 清 朝 大 清 律 例 的 制 定 、 清 朝 刑 事 法 律 制 度 、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和 经 济 法律 制 度 的 内 容 、 清 朝 司 法 制 度11. 清 朝 末 期 的 法 律 制 度清 末 修 律 的 主 要 内 容 、 清 末 修 律 特 点 和 历 史 地 位 、 清 末 司 法 制 度 的 变 革 、 掌握 清 末 立 宪 、 清 末 修 律 的 主 要 内 容 、 清 末 司 法 制 度 变 革12. 中 华 民 国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的 法 律 制 度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的 法 律 思 想 、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的 法 律 内 容 、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的 司 法制 度 掌 握 孙 中 山 的 法 律 思 想 、 南 京 临 时 政 府 法 律 的 主 要 内 容 、 具 体 的 司 法 制 度13. 中 华 民 国 北 京 政 府 的 法 律 制 度中 华 民 国 北 京 政 府 的 法 律 内 容 、 中 华 民 国 北 京 政 府 的 司 法 制 度掌 握 中 华 民 国 北 京 政 府 时 期 的 立 宪 活 动 、 刑 事 法 律 制 度 、 司 法 制 度 的 主 要 内7容 14.中 华 民 国 南 京 国 民 政 府 的 法 律 制 度中 华 民 国 南 京 国 民 政 府 的 法 律 内 容 、 中 华 民 国 南 京 国 民 政 府 的 司 法 制 度掌 握 中 华 民 国 南 京 国 民 政 府 的 六 法 体 系 、 立 宪 活 动 、 司 法 制 度 的 具 体 内 容15.新 民 主 主 义 革 命 时 期 人 民 民 主 政 权 的 法 律 制 度新 民 主 主 义 革 命 时 期 人 民 民 主 政 权 的 法 律 内 容 、 人 民 民 主 政 权 的 司 法 制 度掌 握 新 民 主 主 义 革 命 时 期 人 民 民 主 政 权 下 的 宪 法 性 文 件 和 宪 法 、 刑 事 法 律 制度 、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 司 法 制 度 的 具 体 内 容( 三 ) 宪 法 学1.宪 法 的 概 念 、 分 类 与 渊 源 形 式2.宪 法 的 历 史 与 发 展3.宪 法 的 基 本 原 则4.国 家 性 质 与 政 权 组 织 形 式5.国 家 结 构 形 式6.选 举 制 度7.政 党 制 度8.国 家 机 构9.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基 本 义 务10.宪 法 的 制 定 、 解 释 与 修 改11.违 宪 审 查 与 宪 法 监 督 制 度具 体 要 求( 1) 掌 握 宪 法 辞 源 学 意 义 上 的 含 义 和 法 学 意 义 上 的 含 义 , 本 质 、 特 征 、 分 类与 渊 源 形 式 ; 掌 握 我 国 宪 法 的 渊 源 形 式 、 宪 法 ( 典 ) 的 结 构 。( 2) 了 解 英 国 、 法 国 、 美 国 等 主 要 国 家 宪 法 的 历 史 与 发 展 脉 络 , 了 解 我 国 清末 制 宪 产 生 和 发 展 、 辛 亥 革 命 后 我 国 的 制 宪 历 程 和 宪 法 命 运 , 掌 握 新 中 国 成 立 后宪 法 的 历 史 发 展 及 发 展 趋 势 。( 3) 掌 握 人 民 主 权 原 则 、 法 治 原 则 、 基 本 人 权 原 则 和 权 力 制 约 原 则 等 宪 法 基本 原 则 的 概 念 、 学 说 历 史 发 展 , 在 宪 法 中 的 体 现 。( 4) 掌 握 国 家 性 质 的 概 念 , 决 定 国 家 性 质 的 因 素 , 我 国 的 国 家 性 质 的 基 本 内8容 ; 政 权 组 织 形 式 的 种 类 , 我 国 的 政 权 组 织 形 式 、 基 本 内 容 , 我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制 度 的 现 状 及 问 题 , 如 何 完 善 我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 5) 掌 握 国 家 结 构 形 式 的 种 类 , 我 国 的 国 家 结 构 形 式 , 决 定 和 影 响 国 家 结 构形 式 的 因 素 , 我 国 国 家 结 构 形 式 的 特 点 及 其 成 因 ,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 的 概 念 与 主要 制 度 内 容 , 特 别 行 政 区 制 度 的 概 念 与 主 要 制 度 内 容 ,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与 特 别 行 政区 制 度 的 异 同 。( 6) 掌 握 选 举 制 度 的 种 类 、 原 则 , 直 接 选 举 制 度 与 间 接 选 举 制 度 的 内 容 , 选举 制 度 的 保 障 , 我 国 的 选 举 制 度 的 具 体 内 容 ,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的 选 举 、 辞 职 、罢 免 与 补 选 程 序 。( 7) 了 解 政 党 与 政 党 制 度 的 概 念 , 政 党 制 度 的 基 本 类 型 ,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多 党 合 作 和 政 治 协 商 制 度 的 发 展 和 基 本 内 容 ,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的 产 生 、 性质 、 职 能 和 宪 法 地 位 。( 8) 掌 握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委 会 的 法 定 职 权 ; 国 家 元 首 的 界 定 、 职 能和 种 类 , 我 国 宪 法 规 定 的 国 家 元 首 制 度 ; 我 国 宪 法 规 定 的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体 系 , 国务 院 的 性 质 、 组 成 、 任 期 、 职 能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组 成 、 任 期 和 职 能 ; 司 法的 基 本 原 则 , 我 国 的 人 民 法 院 的 组 织 体 系 , 我 国 的 检 察 院 的 组 织 体 系 , 我 国 宪 法规 定 的 司 法 机 关 之 间 的 分 工 与 制 约 关 系 ; 我 国 军 事 领 导 机 关 的 性 质 、 组 成 与 任 期 。( 9) 掌 握 基 本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概 念 ; 我 国 宪 法 关 于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与 义 务 规 定 的特 点 , 平 等 权 , 政 治 权 利 与 自 由 , 人 身 自 由 和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 社 会 、 经 济 、 教 育和 文 化 方 面 的 权 利 , 权 利 救 济 的 权 利 , 特 定 人 的 权 利 ; 我 国 公 民 的 基 本 义 务 。( 10) 掌 握 宪 法 制 定 的 概 念 、 主 体 和 程 序 ; 宪 法 解 释 的 概 念 、 类 型 、 方 法 、必 要 性 、 原 则 和 程 序 , 我 国 的 宪 法 解 释 制 度 ; 宪 法 修 改 的 概 念 、 必 要 性 、 限 制 、方 式 和 程 序 , 我 国 的 宪 法 修 改 历 史 ; 我 国 历 次 宪 法 修 正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 宪 法 修 改的 不 足 与 完 善 。( 11) 掌 握 违 宪 审 查 与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的 概 念 、 特 征 , 世 界 各 国 违 宪 审 查 的 主要 模 式 , 我 国 宪 法 制 度 的 主 要 内 容 、 存 在 的 不 足 与 完 善 。四 、 考 试 要 求法 学 专 业 自 命 题 考 试 科 目 3 为 闭 卷 笔 试 , 考 试 时 间 为 180 分 钟 , 本 试 卷 满 分为 150 分 。9试 卷 务 必 书 写 清 楚 , 符 号 和 西 文 字 母 运 用 得 当 。 答 案 必 须 写 在 答 题 纸 上 , 写在 试 题 纸 上 无 效 。五 、 主 要 参 考 教 材 ( 参 考 书 目 )法 理 学 :1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研 究 和 建 设 工 程 重 点 教 材 : 法 理 学 人 民 出 版 社 、 高 等教 育 出 版 社 2010 年 版 ;2 张 文 显 主 编 全 国 高 等 学 校 法 学 专 业 16门 核 心 课 程 教 材 : 法 理 学 (第 4版 ) 高等 教 育 出 版 社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011 年 版 。中 国 法 制 史 :1.曾 宪 义 主 编 、 赵 晓 耕 副 主 编 : 中 国 法 制 史 ,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 北 京 大 学出 版 社 2013 年 版 ;2. 宋 四 辈 主 编 : 中 国 法 制 史 , 郑 州 大 学 出 版 社 2004 年 版 ;3. 张 晋 藩 主 编 : 中 国 法 制 史 ,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2000 年 版 。宪 法 学 :1. 周 叶 中 主 编 : 宪 法 学 ,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 2016 年 版 。2.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研 究 和 建 设 工 程 重 点 教 材 宪 法 学 编 写 组 : 宪 法 学 ,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 、 人 民 出 版 社 , 2011 年 版 。命 题 学 院 : 法 学 院考 试 科 目 4: 刑 法 学 、 民 法 学专 业 代 码 : 0301一 、 考 试 基 本 要 求 及 适 用 范 围 概 述科 目 4 考 试 大 纲 包 括 刑 法 学 、 民 法 学 两 门 课 程 , 适 用 于 郑 州 大 学 法 学院 法 学 理 论 、 法 律 史 、 宪 法 学 与 行 政 法 学 、 刑 法 学 、 民 商 法 学 、 诉 讼 法 学 、 经 济法 学 、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学 、 国 际 法 学 专 业 的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考 试 。 刑 法 学 是 研 究 有 关 犯 罪 与 刑 事 责 任 的 一 切 问 题 的 学 科 。 刑 法 学 包 括 总 论 和 分 论 , 前者 研 究 刑 法 总 则 的 规 定 , 后 者 研 究 刑 法 分 则 的 规 定 。 主 要 内 容 : 刑 法 概 说 、 刑 法的 基 本 原 则 、 刑 法 的 效 力 、 犯 罪 概 说 、 犯 罪 构 成 、 故 意 犯 罪 形 态 、 共 同 犯 罪 、 罪10数 与 定 罪 、 刑 事 责 任 概 说 、 刑 罚 的 观 念 与 刑 罚 体 系 、 刑 罚 的 裁 量 与 执 行 、 刑 罚 的免 除 与 消 灭 、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罪 、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罪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民 主 权 利 罪 、 侵 犯 财 产 罪 、 妨 害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罪 、 危 害 国 防 利益 罪 、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 渎 职 罪 、 军 人 违 反 职 责 罪 等 。 考 生 通 过 对 刑 法 学 上 述基 本 理 论 的 掌 握 , 了 解 刑 法 学 的 最 新 进 展 , 能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分 析 问 题 和解 决 司 法 实 践 的 问 题 。 民 法 学 是 法 学 专 业 一 门 重 要 的 专 业 基 础 必 修 课 。 主 要内 容 : 民 法 总 论 、 物 权 、 债 权 、 继 承 权 、 人 身 权 和 侵 权 责 任 。 要 求 学 生 系 统 地 掌握 民 法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和 基 本 制 度 , 了 解 民 法 学 的 最 新 进 展 , 能 够 运 用 所 学 的 知 识分 析 和 解 决 民 法 问 题二 、 考 试 形 式法 学 专 业 自 命 题 考 试 科 目 4 为 闭 卷 笔 试 , 考 试 时 间 为 180 分 钟 , 本 试 卷 满 分为 150 分 。试 卷 结 构 ( 题 型 ) : 简 答 题 、 论 述 题 、 案 例 分 析三 、 考 试 内 容( 一 ) 刑 法 学刑 法 概 说 、 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刑 法 的 效 力 、 犯 罪 概 说 、 犯 罪 构 成 、 故 意 犯 罪形 态 、 共 同 犯 罪 、 罪 数 与 定 罪 、 刑 事 责 任 概 说 、 刑 罚 的 观 念 与 刑 罚 体 系 、 刑 罚 的裁 量 与 执 行 、 刑 罚 的 免 除 与 消 灭 、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罪 、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 破 坏 社 会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罪 、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民 主 权 利 罪 、 侵 犯 财 产 罪 、 妨 害 社 会 管理 秩 序 罪 、 危 害 国 防 利 益 罪 、 贪 污 贿 赂 犯 罪 、 渎 职 罪 、 军 人 违 反 职 责 罪 。考 试 要 求 , 掌 握 以 下 知 识 点 :1.刑 法 概 说 。 刑 法 的 概 念 、 渊 源 与 分 类 , 刑 法 的 性 质 、 任 务 与 目 的 , 刑 法 的制 定 、 修 改 与 根 据 , 刑 法 的 规 范 、 体 系 与 解 释 。2.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原 则 在 刑 法 中 的 具 体 表现 。 刑 法 明 确 规 定 的 三 大 原 则 是 :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 适 用 刑 法 平 等 原 则 和 罪 刑 相 适应 原 则 。3.刑 法 的 效 力 。 刑 法 的 效 力 范 围 也 就 是 我 国 刑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 包 括 刑 法 的 规范 效 力 、 空 间 效 力 和 时 间 效 力 。4.犯 罪 概 说 。 犯 罪 的 概 念 、 本 质 和 分 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