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考研专业课复习之公共管理部分.pdf
第 一 章 、 公 共 管 理 导 论 。公 共 管 理 : 概 念 、 性 质 、 产 生 背 景 ( 学 科 、 现 实 ) 、 研 究 特 质 、 特 点 、公 私 部 门 区 别 ,新 公 共 管 理 : 概 念 、 七 个 要 点 、 特 征 、公 共 管 理 面 临 的 挑 战 。公 共 管 理 概 念 :公 共 管 理 是 以 政 府 为 核 心 的 公 共 部 门 整 合 社 会 的 各 种 力 量 ,广 泛 运 用 政 治 的 、 经 济 的 、 管 理 的 、 法 律 的 方 法 ,强 化 政 府 的 治 理 能 力 , 提 升 政 府 绩 效 和 公 共 服 务 品 质 ,从 而 实 现 公 共 的 福 祉 与 公 共 利 益 ,公 共 管 理 作 为 公 共 行 政 和 公 共 事 务 广 大 领 域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 其 重 点 在 于 将 公共 行 政 视 为 一 门 职 业 , 而 将 公 共 管 理 者 视 为 这 一 职 业 的 实 践 者 ,公 共 管 理 性 质 , ( 承 主 互 多 绩 重 福 职 ) 。 公 共 管 理 承 认 政 府 部 门 治 理 的 正 当 性 , 强 调 政 府 对 社 会 治 理 的 主 要 责 任 , 强 调 政 府 、 企 业 、 公 民 社 会 的 互 动 , 以 及 在 处 理 社 会 及 经 济 问 题 中 的 责 任 共负 , 强 调 多 元 价 值 , 强 调 政 府 绩 效 的 重 要 性 , 既 重 视 法 律 、 制 度 , 更 关 注 管 理 战 略 、 管 理 方 法 , 以 公 共 的 福 祉 和 公 共 利 益 为 目 标 , 将 公 共 行 政 视 为 一 种 职 业 , 而 将 公 共 管 理 者 视 为 这 一 职 业 的 实 践 者 ,公 共 管 理 学 产 生 的 背 景 ( 学 科 背 景 、 现 实 背 景 ) ,公 共 管 理 是 公 共 行 政 的 一 个 新 的 领 域 , 公 共 管 理 最 早 可 追 溯 到 威 尔 逊 1887年 发 表 的 行 政 之 研 究 这 一 经 典 论 文 。 他 呼 吁 建 立 一 种 新 式 的 行 政 科 学 , 使政 府 的 运 作 能 如 企 业 经 营 般 流 畅 。严 格 来 讲 , 公 共 管 理 作 为 一 个 研 究 领 域 , 其 正 式 产 生 于 20世 纪 70-80年 代 ,导 致 其 产 生 的 主 要 原 因 , 有 学 科 发 展 方 面 的 因 素 , 也 有 现 实 的 背 景 。一 、 学 科 背 景 :依 照 行 政 学 家 亨 利 的 观 点 , 经 历 了 不 同 时 期 的 典 范 变 迁 。第 一 阶 段 : 政 治 与 行 政 二 分 法 。行 政 学 者 古 德 诺 1900年 提 出 , 主 张 政 治 是 国 家 意 志 的 表 现 , 行 政 是 国 家 意 志 的执 行 。 公 共 行 政 在 20世 纪 50年 代 之 前 , 关 注 的 是 如 何 有 效 运 用 资 源 以 执 行 政策 。 第 二 阶 段 : 行 政 原 则 。 在 这 个 阶 段 , 许 多 行 政 学 者 关 注 建 构 “ 行 政 原 则 ”20世 纪 40年 代 之 前 , 公 共 行 政 立 足 于 这 两 个 基 本 假 设 之 上 , 这 样 使 得 其产 生 缺 点 与 不 足 。 最 大 在 于 忽 略 了 政 治 环 境 对 公 共 行 政 之 影 响 , 行 政 原 则 也 不能 适 用 所 有 行 政 情 景 。第 三 阶 段 : 公 共 行 政 即 政 治 学 。政 治 学 的 基 本 箴 言 ( 民 主 价 值 、 公 民 参 与 、 社 会 正 义 ) , 支 配 着 公 共 行 政学 者 的 心 灵 。 具 有 强 烈 的 规 范 取 向 。 而 对 公 共 管 理 者 知 能 的 研 究 与 培 养 没 有 多大 建 树 。第 四 阶 段 : 公 共 行 政 即 管 理 学 。20世 纪 六 七 十 年 代 , 建 立 在 这 样 的 基 本 假 设 之 上 :1、 公 共 行 政 与 私 部 门 行 政 没 有 本 质 区 别 ,2、 强 调 一 般 管 理 或 类 同 管 理 ,3、 主 张 师 法 企 业 , 提 高 政 府 绩 效 。莫 什 金 提 出 公 共 管 理 的 三 个 核 心 要 素 : 政 策 管 理 、 资 源 管 理 、 方 案 管 理 。 对 公共 管 理 提 出 了 一 套 完 整 的 概 念 体 系 。这 受 到 了 许 多 学 者 质 疑 , 1、 公 共 管 理 与 私 人 管 理 是 否 相 同 , 2、 企 业 是 否比 政 府 有 更 高 绩 效 。 总 之 , 忽 略 了 政 治 环 境 与 公 私 管 理 的 差 异 , 私 部 门 管 理 的知 识 技 能 概 念 运 用 产 生 不 适 或 失 灵 。因 此 , 有 学 者 将 传 统 公 共 行 政 的 规 范 取 向 与 一 般 管 理 的 工 具 取 向 结 合 起 来 ,发 展 出 研 究 公 共 行 政 的 新 途 径 : 公 共 管 理 途 径 。二 、 时 代 背 景 。导 致 公 共 管 理 兴 起 的 时 代 因 素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规 经 问 右 ) ,1政 府 规 模 的 扩 大 和 政 府 角 色 的 膨 胀 以 及 社 会 对 政 府 的 不 满 。二 战 以 后 , 在 国 家 干 预 和 福 利 国 家 观 念 的 推 动 下 , 导 致 因 政 府 规 模 扩 大 , 消 耗过 多 稀 有 资 源 、 政 府 范 围 扩 大 , 自 身 陷 入 过 多 活 动 、 官 僚 体 制 提 供 服 务 导 致 平庸 和 无 效 率 而 遭 受 抨 击 ,2经 济 因 素 与 财 政 压 力 。工 业 化 国 家 朝 着 福 利 国 家 的 方 向 发 展 , 造 成 庞 大 的 转 移 性 财 政 支 出 , 拖 垮了 政 府 的 预 算 和 经 济 。 另 一 方 面 , 国 际 经 济 的 自 由 化 趋 势 所 造 成 的 竞 争 压 力 逐渐 加 剧 , 对 各 国 政 府 均 造 成 巨 大 的 改 革 压 力 ,3、 社 会 问 题 与 政 府 不 可 治 理 性 的 增 加 ,随 着 工 业 化 和 科 技 发 展 , 在 社 会 进 步 的 同 时 , 也 引 发 了 诸 多 的 社 会 问 题 ,如 人 口 问 题 、 社 会 治 安 问 题 , 环 境 问 题 , 政 府 面 临 的 公 共 问 题 的 复 杂 性 , 动 荡性 和 多 元 性 环 境 , 导 致 政 府 不 可 治 理 性 的 增 加 ,另 一 方 面 , 传 统 的 政 府 功 能 有 限 , 官 僚 体 系 的 弊 端 , 引 发 了 民 众 对 政 府 的信 任 危 机 , 使 政 府 出 现 合 法 性 危 机 ,4、 新 右 派 学 说 与 保 守 主 义 政 治 意 识 形 态 的 巨 大 影 响 ,20世 纪 七 八 十 年 代 起 , 新 右 派 抨 击 福 利 国 家 观 念 。 他 们 强 调 市 场 机 制 , 缩小 政 府 规 模 。 亲 市 场 、 反 国 家 的 观 念 大 行 其 道 。公 共 管 理 的 研 究 途 径 。依 公 共 管 理 学 家 波 兹 曼 的 观 点 , 就 概 念 的 演 进 而 言 , 大 致 可 分 为 两 种 研 究途 径 。1 、 公 共 政 策 的 途 径 , P。源 于 20世 纪 70年 代 , 认 为 公 共 管 理 必 须 与 公 共 政 策 的 形 成 与 制 定 密 切 相 关 。波 兹 曼 总 结 有 三 个 共 识 : ( 教 个 对 )1、 教 学 课 程 的 方 向 为 视 公 共 管 理 为 政 策 分 析 互 补 之 物 。2、 在 教 学 研 究 上 十 分 重 视 个 案 研 究 , 以 从 事 实 务 工 作 者 的 经 验 为 素 材 。3、 以 高 层 管 理 者 , 特 别 是 政 治 性 任 命 官 员 为 教 学 研 究 对 象 , 致 力 于 促 进 此 类 人员 与 学 界 之 间 的 沟 通 对 话 。2、 企 业 管 理 的 途 径 B, 重 视 工 商 政 策 与 管 理 战 略 ,二 者 不 同 ( 课 组 摆 强 个 对 ) ,1、 课 程 设 计 P依 循 公 共 政 策 学 院 的 传 统 , 几 乎 完 全 依 赖 案 例 研 究 为获 取 知 识 的 工 具 。B依 循 商 业 学 院 的 传 统 , 兼 用 案 例 研 究 与 量 化 研 究 作 为 教 学 研 究的 方 法 。 2、 P凸 显 公 共 组 织 的 特 殊 性 。B不 强 调 公 共 与 私 人 组 织 的 差 异 性 ,偏 好 、 认 同 并 接 受 企 业 管 理 的 概 念 与 工 具 , 并 将 之 引 入 运 用 于 公共 部 门 管 理 上 。3、 P企 图 摆 脱 公 共 行 政 , 形 成 一 个 独 立 的 管 理 领 域 。B企 图 与 公 共 行 政 合 流 。4、 P强 调 政 策 与 政 治 问 题 ,B重 视 策 略 与 组 织 间 的 管 理 , 是 过 程 取 向 ,5、 P采 用 个 案 研 究 , 长 于 个 案 的 处 理 与 分 析 。B主 张 采 用 量 化 分 析 , 重 视 学 术 的 研 究 与 理 论 建 构 。6、 P以 高 层 管 理 者 , 特 别 是 政 治 性 任 命 官 员 为 主 要 教 学 研 究 对 象 。B以 具 备 文 官 资 格 的 公 共 管 理 者 为 主 要 教 学 研 究 对 象 。公 共 管 理 学 的 特 质 。公 共 管 理 作 为 一 门 学 科 或 研 究 领 域 , 显 示 了 如 下 特 点 ( 整 主 外 新 价 改 科 ) 。 公 共 管 理 基 本 上 是 一 个 整 合 性 的 概 念 。是 介 于 企 业 管 理 与 公 共 行 政 之 间 的 “ 第 三 条 道 路 ” , 在 什 么 与 为 何 层 面 上 沿 袭公 共 行 政 或 公 共 政 策 , 在 如 何 层 面 上 沿 袭 企 业 管 理 。 公 共 管 理 是 将 私 部 门 的 管 理 手 段 运 用 于 公 共 部 门 , 但 并 未 改 变 公 共 部 门 主 体性 。主 张 在 维 持 “ 公 共 性 格 ” 的 基 础 上 , 运 用 私 部 门 的 管 理 手 段 或 管 理 精 神 解 决 公共 问 题 , 满 足 民 众 需 求 。 公 共 管 理 重 视 与 外 部 环 境 的 关 系 , 强 调 以 最 高 管 理 者 的 战 略 设 计 、 政 策 设 计为 焦 点 。 任 何 公 共 事 务 的 管 理 必 须 解 决 内 部 /技 术 问 题 和 外 部 /整 合 问 题 。 公 共 管 理 不 完 全 等 于 政 府 管 理 , 而 意 味 着 一 种 新 治 理 。它 强 调 由 众 多 组 成 的 一 个 关 系 网 络 和 众 多 行 动 者 之 间 的 合 作 伙 伴 关 系 。 公 共 管 理 强 调 价 值 调 和 与 责 任 。不 仅 重 视 经 济 效 率 效 能 , 也 重 视 公 平 正 义 与 民 主 。强 调 责 任 的 重 要 性 , 发 展 客 观 有 效 的 绩 效 测 量 标 准 落 实 责 任 。 关 注 和 重 视 政 府 改 革 与 再 造 。政 府 部 门 的 改 革 变 革 再 造 创 新 一 直 是 公 共 管 理 研 究 的 主 体 ,使 得 公 共 管 理 的 概 念 、 外 延 与 内 涵 也 不 断 充 实 , 理 论 不 断 发 展 。 是 一 个 科 际 整 合 的 研 究 领 域 。公 共 问 题 的 解 决 有 赖 多 学 科 的 共 同 努 力 。它 从 政 治 学 、 经 济 学 、 社 会 学 、 心 理 学 、 管 理 学 借 用 了 许 多 理 论 和 方 法 。公 共 部 门 和 私 部 门 的 差 别 ( 权 衡 利 法 政 理 ) ,1、 政 治 权 威 与 经 济 权 威 。公 共 管 理 在 本 质 上 是 国 家 的 活 动 , 不 可 避 免 地 包 括 政 治 权 威 的 作 用 。公 共 管 理 的 主 体 是 政 府 , 政 府 既 是 公 共 服 务 的 提 供 者 , 也 是 政 治 权 威 的执 行 者 。私 部 门 或 组 织 的 管 理 是 市 场 权 威 或 经 济 权 威 的 行 使 , 非 制 度 或 法 律 授 予 。2、 多 元 制 衡 与 自 主 性 。公 共 管 理 是 在 国 家 民 主 宪 政 的 框 架 下 进 行 的 , 注 重 政 治 权 威 的 分 立 与 制衡 , 自 主 权 有 限 。而 私 部 门 管 理 则 有 着 相 对 充 分 的 管 理 自 主 权 。3、 公 共 利 益 与 私 人 利 益 。公 共 管 理 应 将 公 共 利 益 作 为 行 动 的 出 发 点 , 政 府 具 有 促 进 和 实 现 公 共 利益 的 义 务 与 责 任 。私 部 门 往 往 追 求 经 济 利 益 , 追 求 个 人 利 益 最 大 化 。4、 法 的 支 配 与 意 思 自 治 。政 府 部 门 的 活 动 应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私 部 门 更 多 遵 循 契 约 自 由 和 意 思 自 治 , 拥 有 高 度 的 管 理 裁 量 权 。5、 政 府 与 市 场 。 ( 最 重 要 的 差 别 ) ,政 府 提 供 的 产 品 及 服 务 往 往 面 对 的 不 是 自 由 、 竞 争 性 市 场 。差 异 表 现 在 ( 垄 产 自 利 ) ,1、 垄 断 与 市 场 ,私 部 门 提 供 的 产 品 与 服 务 , 多 有 竞 争 者 ,公 共 部 门 提 供 的 往 往 只 有 一 家 , 缺 乏 竞 争 压 力 。2、 公 共 产 品 与 私 人 产 品 。公 : 具 有 不 可 分 割 性 、 非 排 他 性 。私 : 可 分 割 、 排 他 的 , 价 格 也 可 衡 量 。3、 自 由 与 依 赖 。 消 费 者 购 买 , 私 : 可 以 自 由 选 择 , 公 : 没 有 自 主 决 定 的权 利 。 4、 利 润 与 支 持 。私 : 以 利 润 为 导 向 , 顾 客 导 向 。公 : 往 往 缺 乏 服 务 动 机 。 ( 市 场 化 、 模 拟 市 场 机 制 来 提 高 政 府绩 效 ) 。6、 多 元 理 性 与 经 济 理 性 。政 府 需 要 在 多 元 的 、 冲 突 的 社 会 利 益 和 社 会 价 值 之 间 做 出 平 衡 和 抉 择 ,因 此 政 府 治 理 中 的 理 性 应 该 是 多 元 理 性 。私 部 门 管 理 大 多 为 工 具 的 经 济 理 性 的 考 虑 。理 解 差 别 有 助 于 更 好 地 理 解 公 共 管 理 的 性 质 、 明 确 责 任 和 义 务 , 了 解 运 作 过 程 ,以 便 更 有 效 地 从 事 公 共 管 理 。 也 不 应 过 分 扩 大 二 者 差 异 , 相 互 学 习 借 鉴 。 共 生共 荣 。新 公 共 管 理 :新 公 共 管 理 以 自 利 人 为 假 设 ,基 于 公 共 选 择 代 理 人 理 论 及 其 交 易 成 本 理 论 ,以 传 统 的 管 理 主 义 和 新 泰 罗 主 义 为 基 点 而 发 展 起 来 。其 核 心 点 在 于 , 强 调 经 济 价 值 的 优 先 性 ,强 调 市 场 机 能 ,强 调 大 规 模 使 用 企 业 管 理 的 哲 学 与 技 术 ,强 调 顾 客 导 向 的 行 政 风 格 。他 代 表 着 现 实 世 界 中 人 们 持 续 不 断 改 进 政 府 、 实 现 理 想 政 府 治 理 的 一 个 努 力 方向 。胡 德 : 七 个 要 点 ( 即 标 产 分 竞 私 资 ) ,即 时 的 专 业 管 理 , 让 公 共 管 理 者 管 理 并 承 担 责 任 。标 准 明 确 与 绩 效 衡 量 。 管 理 目 标 必 须 明 确 , 绩 效 目 标 能 被 确 立 并 加 以 衡 量 。强 调 产 出 控 制 。 用 项 目 与 绩 效 预 算 取 代 传 统 预 算 , 重 视 实 际 成 果 甚 于 重 视 程序 。 。转 向 部 门 分 权 , 打 破 本 位 主 义 , 构 建 网 络 型 组 织 。引 进 市 场 竞 争 机 制 , 降 低 成 本 , 提 高 服 务 品 质 。强 调 运 用 私 部 门 的 管 理 风 格 、 方 法 和 实 践 。强 调 资 源 的 有 效 利 用 。 。法 汉 姆 及 霍 顿 , 提 出 新 公 共 管 理 特 征 , ( 理 重 改 衡 策 人 弹 契 ) ,1、 采 取 理 性 途 径 的 方 式 处 理 问 题 , 在 设 定 目 标 和 阐 明 议 题 时 特 别 强 调 战 略 管 理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及 作 用 。2、 重 新 设 计 组 织 结 构 , 使 政 策 制 定 与 执 行 相 分 离 , 对 服 务 的 传 输 建 立 一 个 赋 予责 任 的 行 政 单 位 。3、 改 变 组 织 结 构 。 使 官 僚 体 制 更 为 扁 平 化 , 授 权 给 管 理 人 员 , 以 利 于 绩 效 目 标的 实 现 ,4、 依 据 经 济 效 率 效 能 等 绩 效 标 准 来 衡 量 组 织 成 就 , 并 据 此 进 一 步 提 供 信 息 作 为未 来 决 策 的 参 考 。5、 改 变 现 行 的 政 策 , 使 公 共 组 织 转 换 成 为 “ 新 公 共 服 务 模 式 ” , 强 调 与 市 场 及企 业 价 值 相 适 应 的 文 化 。6、 运 用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技 术 , 目 的 在 于 淡 化 集 体 主 义 的 色 彩 而 采 取 个 人 主 义 的 途径 , 包 括 动 员 员 工 的 支 持 与 承 诺 , 来 持 续 的 进 行 结 构 与 组 织 变 革 。7、 试 图 建 立 一 种 弹 性 、 回 应 性 及 学 习 的 公 共 组 织 , 发 展 公 共 服 务 导 向 , 以 回 应人 民 真 正 的 需 求 。8、 以 契 约 关 系 来 取 代 传 统 的 信 托 关 系 。公 共 管 理 面 临 的 挑 战 ( 有 助 于 理 解 政 府 作 为 治 理 者 的 责 任 和 使 命 ) ,( 宪 基 衡 全 衡 科 腐 治 体 共 变 德 ) ,1、 关 于 回 应 宪 政 秩 序 和 政 府 稳 定 问 题 ,2、 如 何 在 公 共 管 理 领 域 维 系 并 发 展 民 主 法 治 社 会 的 基 本 价 值 , 执 行 与 捍 卫 民 主宪 政 。3、 关 于 平 衡 政 府 与 市 场 的 作 用 , 以 促 进 政 府 治 理 有 效 性 问 题 。4、 关 于 回 应 全 球 化 的 挑 战 问 题 。5、 关 于 如 何 平 衡 目 前 与 最 近 未 来 与 较 长 远 未 来 的 需 要 问 题 。6、 关 于 如 何 应 对 科 学 技 术 革 命 带 来 的 挑 战 问 题 。7、 如 何 应 付 越 来 越 多 的 官 僚 腐 败 , 重 振 公 民 对 政 府 的 信 任 问 题 。8、 关 于 重 振 政 府 的 治 理 能 力 问 题 。9、 关 于 如 何 发 展 有 效 的 组 织 体 制 问 题 ,10、 如 何 构 建 国 家 与 社 会 的 共 同 治 理 模 式 问 题 ,11、 公 共 管 理 如 何 应 对 复 杂 、 不 确 定 与 变 革 的 管 理 问 题 ,12、 重 建 公 共 管 理 的 道 德 秩 序 问 题 ,1、 关 于 回 应 宪 政 秩 序 和 政 府 稳 定 问 题 ,对 当 代 政 府 治 理 而 言 , 良 好 的 宪 政 秩 序 是 基 本 的 基 础 和 前 提 , 他 对 经 济 发 展 社会 繁 荣 国 家 竞 争 力 的 发 展 都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 政 府 丧 失 合 法 性 、 腐 败 贪 婪 内 战 等都 会 导 致 宪 政 秩 序 丧 失 , 作 为 公 共 管 理 者 , 防 止 政 府 崩 溃 、 建 立 和 发 展 宪 政 秩序 并 实 现 良 好 政 府 治 理 至 为 关 键 。2、 如 何 在 公 共 管 理 领 域 维 系 并 发 展 民 主 法 治 社 会 的 基 本 价 值 , 执 行 与 捍 卫 民 主宪 政 。关 系 到 政 府 治 理 合 法 性 、 关 系 到 政 府 的 权 威 和 公 信 力 、 关 系 到 公 共 管 理 作 为 一门 科 学 的 合 法 性 。 如 不 考 虑 , 公 共 管 理 将 成 为 缺 乏 灵 魂 的 盲 动 , 甚 至 可 能 成 为暴 政 的 工 具 。3、 关 于 平 衡 政 府 与 市 场 是 作 用 , 以 促 进 政 府 治 理 有 效 性 问 题 。 一 个 有 效 的 政 府和 一 个 较 为 完 备 的 市 场 机 制 是 推 动 经 济 发 展 的 两 个 机 轮 , 二 者 需 要 有 机 地 配 合和 协 调 。 我 们 必 须 辩 证 地 思 考 二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 抛 弃 意 识 形 态 上 的 偏 见 , 发 展公 域 与 私 域 的 沟 通 , 平 衡 二 者 的 作 用 。 才 能 提 高 国 家 竞 争 力 和 人 民 生 活 质 量 。4、 关 于 回 应 全 球 化 的 挑 战 问 题 。公 共 管 理 一 直 受 到 全 球 化 环 境 的 影 响 , 现 代 政 府 治 理 已 经 变 成 一 个 管 理 全 球 和地 方 相 互 依 赖 关 系 的 过 程 。 一 个 成 功 的 公 共 管 理 需 要 发 展 战 略 思 考 的 能 力 , 需要 催 化 领 导 力 , 即 与 其 他 治 理 领 域 的 行 动 者 沟 通 、 合 作 、 互 动 、 结 盟 、 达 成 一致 的 目 标 和 战 略 能 力 , 还 需 要 多 元 文 化 的 学 习 。全 球 化 时 代 , 政 府 如 何 维 护 国 家 的 主 权 与 独 立 , 如 何 推 动 经 济 发 展 的 同 时 维 护经 济 安 全 , 如 何 学 习 多 元 文 化 同 时 维 护 自 己 的 文 化 传 统 和 民 族 认 同 等 都 是 21世纪 公 共 管 理 需 要 面 对 的 新 课 题 。5、 关 于 如 何 平 衡 目 前 与 最 近 未 来 与 较 长 远 未 来 的 需 要 问 题 。可 持 续 发 展 作 为 人 类 发 展 观 最 重 要 的 进 步 与 突 破 , 已 经 得 到 国 际 社 会 的 广 泛 认同 。 他 要 求 政 府 治 理 更 具 前 瞻 性 、 更 具 战 略 规 划 ; 要 求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定 、 评 估标 准 更 符 合 和 体 现 以 人 为 中 心 的 , 人 口 、 资 源 、 环 境 、 经 济 社 会 协 调 发 展 的 思想 。6、 关 于 如 何 应 对 科 学 技 术 革 命 带 来 的 挑 战 问 题 。科 学 技 术 革 命 对 政 府 治 理 产 生 着 巨 大 的 影 响 。 首 先 , 政 府 必 须 成 为 推 动 大 规 模科 技 创 新 的 主 导 力 量 之 一 。 其 次 , 政 府 作 为 伴 随 科 技 发 展 所 引 起 的 诸 多 问 题 的管 制 者 的 角 色 面 临 艰 巨 的 任 务 。 另 外 科 技 革 命 也 在 改 变 着 政 府 的 组 织 结 构 、 运行 方 式 、 工 作 行 为 。7、 如 何 应 付 越 来 越 多 的 官 僚 腐 败 , 重 振 公 民 对 政 府 的 信 任 问 题 。腐 败 亵 渎 了 公 民 的 信 任 , 侵 蚀 了 社 会 资 本 , 最 终 损 害 政 府 合 法 性 。 政 府 必 须 采取 各 种 战 略 和 有 效 措 施 。8、 关 于 重 振 政 府 的 治 理 能 力 问 题 。重 振 政 府 的 治 理 能 力 , 取 决 于 政 治 环 境 的 改 善 , 取 决 于 重 塑 政 府 体 制 , 取 决 于公 民 与 社 会 的 参 与 , 取 决 于 政 府 管 理 技 术 和 方 法 的 创 新 , 取 决 于 公 共 管 理 者 的知 识 和 技 能 ,9、 关 于 如 何 发 展 有 效 的 组 织 体 制 问 题 ,未 来 的 公 共 组 织 应 该 是 弹 性 化 的 、 整 合 的 、 透 明 的 组 织 , 为 公 民 提 供 整 体 性 服务 的 组 织 , 跨 功 能 的 组 织 , 与 社 会 有 广 泛 联 系 的 组 织 ,10、 如 何 构 建 国 家 与 社 会 的 共 同 治 理 模 式 问 题 ,当 代 政 府 所 面 临 的 复 杂 性 、 动 态 性 和 多 元 性 的 环 境 , 以 及 工 作 问 题 的 复 杂 性 ,使 得 政 府 的 不 可 治 理 性 增 大 , 政 府 必 须 依 靠 与 民 众 、 企 业 、 非 营 利 部 门 共 同 治理 与 共 同 管 理 ,11、 公 共 管 理 如 何 应 对 复 杂 、 不 确 定 与 变 革 的 管 理 问 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