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2020招生专业目录刑法学.pdf
1 刑法学 030104 学科点简介: 刑法学硕士点隶属于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现有教授 4 名、 副教授 1 名、 讲师 3 名。 其中, 取得博士学位的 5 名, 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 4 名。 其中 1 人担任广东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2 人担任广州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1 人担任广东省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2 人担任广东省预防青少年 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 2 人担任广东省犯罪学会常务理事。 自 2006 年以来, 有 3 位教师主持了 5 项省部级课题和 1 项厅级课题,拥有科研经费合计 20 万元。五 年来,在法学评论 、 法商研究 、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 河 南社会科学 、 法律适用 、 政治与法律 、 学术界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近 60 篇,出版专著 2 部、刑法教材 2 部。 培养目标: 本专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培养具有民主与法治理念、 改革开放意 识、 务实严谨态度、 德智体能全面发展的现代化建设的高层次、 高素质法律专业 人才。 通过三年培养, 使学生能够掌握较为扎实的刑法学系统知识、 较宽的法学 知识面、 较强的科学研究和从事刑事司法实务的能力, 能用刑法学理论和方法解 释、分析司法实务问题,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的科研和教学任务及刑事司法工作。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熟练使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开展研究工作。为各级党政机关、 司法机关、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输送合格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主要课程: 刑法总论、 刑法分论、 外国刑法总论、 外国刑法分论、 经济犯罪理论 与实务、 刑事政策学、 犯罪学、 犯罪心理学、 刑事司法实务专题、 刑事诉讼法专 题、法理学专题、宪法学专题。 就业方向: 公安机关、 检察院、 法院、 司法机关 、 党政机关、 律师、 教学与科研 单位、公司、企事业单位等。 专业代码: 030104 咨询电话: 020-84096231 序号 研究方向 初试科目 复 试科目 1 中国刑法 (1)思想政治理论(100 分) (2)英语一(100 分) (3) 法学综合一 (含法理学、 宪法学) (150 分) (4)法学综合二(含民法总论、刑法 总论) (150 分) F512- 刑法 (分论) ( 100 分) 2 外国刑法 3 经济刑法 表示统考科目或联考科目,考试题型、考试大纲以教育部公布为准。其他为 自命题科目。 考试题型及相应分值: 1.法学综合一考试题型: 含法理学、宪法,分值各占 50% ,共 150 分 ( 1 )名词解释( 6 题,每题 5 分,共 30 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2 ( 3 )论述题( 3 题,每题 20 分,共 60 分) 2. 法学综合二 考试题型: 含民法(总论) 、 刑 法 ( 总论) , 分值各占 50% , 共 150 分 ( 1 )名词解释( 6 题,每题 5 分,共 30 分) ( 2 )简答题( 6 题,每题 10 分,共 60 分) ( 3 )论述题( 3 题,每题 20 分,共 60 分) 刑法 ( 分论 ) 考试题型: 论述题( 4 题,每题 25 分,共 100 分) 考试大纲: 法学综合一 法学综合一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 法理学、 宪法学。 考试要求主要包括: 考察学生对上 述相关法学的基本知识、 基本理论、 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 考察学生运用相关 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察学生的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 法 理学 一、法的概念与作用 法的含义及特征 法的本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二、法律结构 法律概念的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规则含义、特点及其分类 法律原则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部门含义及划分标准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四、法律渊源、分类与效力 法律渊源含义 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效力的范围 法的效力冲突与协调 五、法的制定与实施 立法及其特征 立法程序 守法及其构成要素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的原则 六、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3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事实 七、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法律行为含义及其特征 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本质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第二部分 宪 法 一、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概念、特征与类型 宪法与宪政 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宪法规范 宪法制定 宪法修改 宪法解释 宪法保障 宪法历史发展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人权、基本权利 平等权 自由权 政治权利 财产权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限制 公民基本义务 三、国家制度与国家机关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单一制国家结构 民族区域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选举制度 政党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性质、地位、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法学综合二 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民法(总论) 、刑法(总论)等基本理论。考察内容包 括: (1)考察学生对上述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 (2) 考察学生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考察学生法学知识结构和学 术功底。4 第一部分 民 法(总论) 一、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特点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 四、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监护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合伙 合伙的概念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的内部关系 退伙和入伙 隐名合伙 合伙的终止 六、法人 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民事能力5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七、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八、物 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的分类 货币和有价证券 九、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十、代理 概述 代理权 无权代理 代理关系的消灭 十一、期限与诉讼时效 期限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二部分 刑 法 ( 总论 ) 一、刑法概论 刑法的基本原则 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法的溯及力 二、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的概念、分类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及种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自然人犯罪主体 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认识错误 三、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6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类型 犯罪预备的特征 犯罪未遂的特征及分类 犯罪中止的特征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共同犯罪的分类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六、罪数形态 罪数的判断标准 继续犯的特征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牵连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七、刑罚及刑罚制度 主刑和附加刑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八类犯罪中重点罪名的构成特征和认定 问题。 考试要求包括: ( 1 ) 考察学生对重点罪名构成特征的掌握程度; ( 2)考 察 学生对重点罪名的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界限的理解和辨析能力; ( 3 ) 考察学生 综合运用刑法知识分析和解决具体罪名在刑法适用中常见疑难问题的能力。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叛逃罪 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 合同诈骗罪7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 五、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 盗窃罪;诈骗罪 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 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伪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虚假诉讼罪 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罪 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传播性病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七、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八、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徇私枉法罪